Thursday, April 19, 2012

劳工法令Q&A

如果只是两天没来上班基本上公司只能扣粮和出warning letter.

真正有权采取行动是三天。

员工如果连续三天没来上班,又没有书面阐明原因交给公司的话,
公司必须在第4日发出书信要求该员工给于书面解释,
如果该员工没有回应,公司有权解雇他而无需争对 notice period作出赔偿。

需不需要发工资,工资算到哪一天,就看该员工“旷工”的日期。。

比如:
员工A旷工的日期是10月29,30和31号,
该公司的发薪日是28号,
那么该公司还是需要支付10月份的工资给员工A.

Offer letter 又名 Appointment letter/employment letter,就是聘请合约。
合约里必需涵盖:
1。员工姓名
2。身份证号码
3。职位, 被分配之部门与主管姓名
4。permanent / part time / temporary / contract
5。工作期限 (除了permanent staff)
6。聘请合约几时生效
7。薪金、津贴、超时津贴和其他福利
8。试用期
9。离职通知 - 有分试用期和 confirm 以后
10。年假 (一年最少8天)
11。病假
12。公共假期,劳工法令允许公司一年最少10天的公共假期
13。福利
14。工作时间

Standard Procedure:
如过被录取,会先给 offer letter
然后第一天上班给 appointment letter
3 个月后给 confirmation letter

可是现实里有些公司就没有给offer letter,
直接给appoitment letter。。。。

Case 1
试用期是不用签聘请合约的,等到 confirm 了才签。
这个老板肯定是骗你的,任何一个员工就算是做 part time,temporary 或 contract,都必须在开工前签聘请合约,这除了保障雇员的福利,也保障雇主的权力,必须坚持。任何纠纷发生,都是依照合约里的条例走,不能抵赖的。

Case 2
没有合约,没有pay advice/pay slip,公司也没有帮你缴交公积金,也没有给你 EA Form,有天公司不发薪水给你了,你又如何追讨呢?

Case 3
A君到新公司上班,一个月过后才发觉条件刻薄,跟面试所承诺的条件不同。。。年假只有10天(之前讲14天),没有花红(之前讲有一个月的 contractual bonus),试用期是6个月,薪金原来包括手机电话费津贴和固定 travelling allowance (之前讲的薪金只是 basic salary,allowance 是另外算),commission 是1%而不是5%,底过固打销售额就没有 commission,如果顾客还没还钱也没有 commission,薪水是下个月15号才出,commission 是迟两个月才出。
没有签聘请合约,拿什么跟公司 argue 呢?

Case 4
有经济负担的A君偷偷的去应征别的职位,成功了,A君立刻丢信辞职,满怀欢喜的准备到新公司上班。在报到的前一天,新公司打电话给他叫他不用来上班了,他们已经找到更适合的人选,A君怎么可能在那么短的时间内找到别的工作?
A君应该坚持新公司给他一份有雇主签名的聘请合约,同意里面的条例才向旧公司呈交离职通知,那如果新公司反悔,也可以告他们索取赔偿。
当然,签聘请合约前要仔细看完整份合约的内容,同意了才签,不要急,如果不是很明白那些内容,不妨把合约带回家看,第二天才拿回给新公司。如果觉得麻烦,不妨在签合约时让有经验的家人或朋友陪伴你,先让他们过目,OK了才签。

签了合约,你就要被合约里的条例约束,所以不能鲁莽行事。

Case 5
B小姐在一间著名的化妆品公司当销售小姐,之前有向公司追讨聘请合约,但就一直被拖。B小姐做了两个星期就不想做了,打了个电话告诉上司她要离职,上司叫她把制服还给她,也不要B小姐打辞职信就让她离开了。B小姐向她询问薪金的问题,上司就叫她自己向公司讨。怎知晴天霹雳,B小姐不知道离职需要给两个星期的通知,而且如果没做满一个月是没有佣金的。B小姐既然擅自离职 (因没呈交离职通知书),就要扣两个星期的薪水。
这件事明显的是上司欺骗B小姐,让她做两个星期的白工,但如果B小姐早点拿到聘请合约,知道里面的内容,就一定依照规矩给两个礼拜的离职通知,不会白白浪费掉两个星期的薪水了。

Case 6
Employment letter 列明 confirm 后要给一个月的离职通知,当老板 confirm C小姐的时候,confirmation letter 里却改成 2个月,还有加薪20%,C小姐很清楚知道这个改变,但没有任何表态,也狡猾的没在 confirmation letter 上签名。当C小姐离职的时候,却只是根据 employment letter 给一个月的通知,狡辩说她没有在 confirmation letter 上签名,等于她不同意给两个月的通知。
虽然C小姐没有在 confirmation letter 上签名,但她在公司服务将近9个月,已经超过试用期 (她的是三个月),就会收到公司的 confirmation letter。当C小姐知道有条例改变而她不同意时,就应当立刻作出反应,如果公司坚持要改变条例,C小姐可以选择离职 (给试用期离职通知)。既然C小姐没有出声,也接受加薪而继续留任,这等于默认这份改变,所以不能反口说她不同意。

Case 7
跟个案(六)的C小姐一样,D小姐的 Employment letter 列明 confirm 后要给一个月的离职通知,confirmation letter 里却改成 2个月。D小姐是在一间律师行做 Senior Litigation Secretary。同样的,D小姐完全清楚知道这个改变却没有反对,也没有在 confirmation letter 上签名。一年过后,D小姐要离职,同样也根据 Employment letter 给一个月的离职通知,老板当然不肯,除非她补公司一个月的薪金,D小姐不答应,这事情就这样僵着。结果D小姐的工作态度360度转变,整天闹情绪,搞破坏,严重影响其他员工,老板很头痛,结果如她所愿提早放她走。因为D小姐做得太过分了,令律师行蒙受亏损,老板决定全面封杀她,D小姐是永远不可能在在律师行找到工作,新公司也拒绝录用她,D小姐被逼到其他领域工作,从头开始,好好的 Senior Staff 竟然要从新人做起,值得吗?

以下的QUIZ综合在办公憩园这些日子以来看过的问题:


Q: 如果公司应该在三個月试用期後發出confirmation letter,可是一直迟迟不出,那如果我想离职的話, 是不是可以隨时不干? 而不用一个月notice?
A: 只要公司还没有 confirm 你,你依然还是在试用期,你可以根据你的聘请合约里的条例给离职通知,很多在试用期里都是给24小时或一两个星期的通知就可以了。但如果聘请合约里写明需给两个星期通知,而你坚决在24小时内“打包”的话,你是需要赔偿给公司两个星期的日薪。


Q: 听朋友说马来西亚的labour law其中有一点是,只要在一间公司做了超过六个月,就自然成为正式的员工(无论有或沒有发confirmation letter), 真的吗?
A: 假的。。只要公司没有 confirm 你,你依然还是在试用期,没有所谓的自动 confirm。除非聘请合约里写明试用期6个月后会自动 confirm,但没有公司会写出对公司不利的条例的。公司是有权延长试用期,但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不能两年后还是试用期。


Q:离职信是一定要給的嗎?如果公司还沒发confirmation letter呢?
A:根据劳工法令,离职就必须要给 written notice,就是书面通知,不管是在试用期还是已经 confirm,离职信跟有没有收到 confirmation letter 是不相关的。


Q: Offer Letter 裡面有一项是:
After completion of the probation period, either party requires one(1) months' notice or salary in lieu to terminate employment. The company may terminate the employee's employment without notice if he/she violates any current company Rules adn Regulations or otherwise misconducts himselg/herself in a manner, which justify instant dismissal
这代表什么?就算过了probation,而还沒签confirmation letter的话,离职还是得给一個月notice嗎?
A:这里指当你过了试用期,公司已经给你 confirmation letter,如果你要离职就必须给一个月的离职通知或以一个月的薪水来代替,如果还没被confrim,那你还在试用期。请记住,confirmation letter 是不需要员工签名的


Q:那是不是只要我在公司交給我confirmation letter的之前或前一刻,把我的离职信交給公司,就不必給一个月的通知了?
A: 对,只要公司还没有 confirm 你,你就不用给一个月的离职通知,只须给试用期的离职通知就行了。


Q:如果我在2月中把离职信呈交上去,表明说做到2月尾就不做了,公司是不是也有权力在我交离职信的时候,现场立刻(或二十四小时內)将我革职?
A:公司如果要goreng你,也必须根据聘请合约给你同样时间的书面通知或者以薪水代替,这点当你签聘请合约的时候要看清楚。通常他们会写 “Either party is required to serve XX days's notice, or salary in lieu of such notice during the probation period. After confirmation, the termination notice period is XX days, or salary in lieu of such notice is required." 如果你2月中交信,给他们两个星期的通知,你在月尾就可以拿完整个2月的薪金。
只要公司有合理的革职理由和证据,他们可以立刻开除你,而不用赔偿,例如你 misconduct,盗用公款,conflict in interest, 犯错而令到公司蒙受损失,超过48小时没上班也没通知公司等 (第3天没上班又没通知的话公司有权take action~ 这个之前讨论过了)。。
如果公司没有合理的理由开除你,你可以在两个月之内告雇主 unfair dismissal,要求赔偿。


Q:照上面的问题來看,如果公司真的在我交离职信的时候說要立刻terminate (炒)我,
那月薪水应该怎样算? 是不是只给我2月份做的那十五天?
A:如果公司在 15/2/05 开除你,你可以领1号到15号的薪金。


Q:既然你說confirmation letter可以在不需要员工的签名下成立,那如果当我交辞职信上去的时候老板告诉我其实他已经一早准备好confirmation letter並当场給我看,那我是不是变成得給一个月notice?
A: 是的。


Q:在怀孕期间,雇主有没有权力革职孕妇?
A: 雇主没有权力革职孕妇。有些无良雇主不要发 termination letter,怕有法律问题,会强制要求该孕妇自动离职。。雇主会准备辞职信,叫员工签名。就算员工被逼签名,也可以立刻到劳工部备案,争取赔偿金。


Q:我现在正要prepare一份comfirmation letter,不过我想知道Retrenchment有什么benefit(注:薪金超过千五的) 如被革职会有什么赔偿?
A:员工可以要求相同的薪金来代替解雇通知。如果公司没有合理的解雇理由,可以要求劳工部调停。如果调停失败,需要上工业法庭打官司,那法官就会决定赔偿公式。


Q:薪金超过千五的是under employment law还是labour law?如果是under employment law那我们可以在那里找到employment law的资料?
A: www.mohr.gov.my


Q:如果我沒有給EPF号码﹐他們可以查到然后帮我进EPF的嗎??
A: 可以。


Q:现在我一个星期工作5天﹐一天9个半小時﹐休息1个半小時﹐合理嗎?
请问休息的1个半小時包括在9个半小時里吗?如果是,那扣掉1個半小時的休息时间,你一天工作时间是8个小时,这合理。如果不包括,你一个星期的工作时间是 47个半小时,还是合理。
我工作性質是要轮班制的﹐有时要做夜班﹐12点後才放工﹐有時是夜班﹐要做到早上才放工﹐這樣的話有沒有shift allawance的?
A:劳工法令没有强制性规定雇主要付 shift allowance。可是劳工法令有列明另一个条例:女员工的工作时间不得包括晚上
11点之后。


Q:公司答应工作时间是一个星期5天﹐一天9个小時
可是由於他把這些pass給agency做﹐所以现在agency給我们的合约不一样﹐要一个星期6天﹐一天8个小時﹐如果他说签后才算﹐有沒有问题??
A:公司必需列明聘请合约里头的工作时间,如果要改变工作时间,必须事先征求员工的同意,除非合约里有讲明公司有权改变上班时间。你旧有的工作时间,一个星期47.5个小时 vs 新的一个星期48小时,没有太大的分别,问题是你要接受吗?如果旧合约里没有条例讲明公司有权更改上班时间,而擅自作出改变,公司已经违约了,你可以要求公司赔偿你违约金。反之,如果你接受新的条件,只要在文件上签名,这份合约就生效了。

给楼上的网友~ bluesky_1985:

在 confirmation letter 里如果有什么条例要改变,公司需要得到员工的同意才行。confirmation letter 也必须有两份正本,一份公司收,一份给员工。如果在法庭打官司,公司就必须拿出证据证明公司已经发 confirmation letter 给员工,而员工也同意里面的条件。所以很多时候,公司都会要求员工在 confirmation letter 上签名,避免被员工控告。如果 confirmation letter 里的条例是比较 favourable to 员工,那就没有关系,例如升职、加薪等。

劳工法令

12. 終止契約之通知
(1) 簽約者各方都能夠在任何時候, 發給對方終止契約之通知.

(2) 雇主雇員兩方通知書時期長短必須相同, 和必須依照契約里面所寫下的條文來決定. 若無此書面條文, 不可少過:

(a) 四星期之通知, 如果從給通知當天算起, 該雇員受雇少過兩年者;

(b)六星期之通知,如果從給通知當天算起,該雇員受雇兩年但少過五年者;

(c ) 八星期之通知, 如果從給通知當天算起, 該雇員受雇超過五年者;不過, 此節不能被視為要阻止任何一方放棄在此章給通知的權力.

13. 無通知終止契約
(1) 雇傭契約任何一方, 可以不用通知或通知已經給了, 不須等到期限屆滿, 而終止服務契約, 只須賠給對方一筆等于雇員在通知期間, 或通知期剩下的日子, 所能賺取的工資

(2) 雇傭契約任何一方, 可以不用通知終止服務契約, 如果另一方故意違反契約中任何條件.

14. 特別理由終止契約
(1) 因雇員行為不良而無能為工作盡責, 雇主可以在查審之后:

(a) 不須通知而開除雇員;或

(b) 把雇員降職;或

(c ) 給雇員他認為公平適當較輕的懲罰. 如懲罰是無薪停職, 停職不能超過兩星期.

15. 如何雇主或雇員認為中斷契約.
(1) 若雇主未依照第三章付給工資, 可視為他已經違反了服務契約.
(2) 雇員連續超過兩天沒有上工而未曾向雇主請假,可視為他已經違反了契約, 除非他有理由曠工, 而且已經通知,或意圖通知, 或在曠工期間趁早通知雇主關于他的籍口.

19. 工資發給日期.
每位雇主必須在工資期候不遲過第七天內, 將 該資期內雇員所賺取的工資, 減了合法除扣后, 付給雇員:
不過, 如果總監認為在此日期之間內發工資不適當, 他可以在雇主向他申請后. 由他延遲幾天.

22. 雇員預支限度.

雇主不可以在任何一个月中预支给雇员總數超过上一个月他跟雇主工作所赚取的工资, 或如果他工作未满一个月, 不可以超过他在该月中能够赚取的工资, 除非给雇员的预支是:

(a) 使他能夠購買房屋, 建造或改良房屋;

(b) 使他能夠購買土地;

(c) 使他能夠購買家畜;

(d) 使他能夠購買汽車, 電單車, 腳踏車;

(da) 使他能夠購買雇主要約售賣他的生意股份;

(e) 其他用途由于;

(i) 雇主向總監以書面方式申請者;

(ii) 總監認為對雇員有利者, 和

(iii) 總監以書面方式批準者. 不過, 總監可以修改, 或附加他認為合理的條件.

23. 因受監禁,上法庭而曠工, 不用付給工資.
在雇員坐牢, 扣留, 來回監牢, 或來回扣留地點, 或來回法庭的一段時間, 雇主不用付給工資, 同時, 雇員不能向雇主索取工資, 除非上法庭是為雇主作證人.

59. 休息日.
(1) 雇主必須每星期給以雇員一整天的休息日而休息日可由雇主時不時將之決定。若雇主給以每星期兩天休息日者, 就此此章而言, 第二天才是休息日.
但此章不適用於雇員在第37條下度產假, 或在第60F條下度病假, 或在1952年工人賠償法令, 1969年雇員社會保險法令斬時無能工作時期.
(1A) 盡管第(1)款和第2(1)款之"日"另有定義, 就輪班工作而言, 一段連續的30小時之時間才算是一天休息日.
(1B) 盡管第(1)款另有規定, 總監在經過雇主書面申請后, 可以準許雇主在一個月中批準任何日子作為休息日. 就此節而言, 該日即視為雇員之休息日. 不過, 總監有權定下任何他認為適當的條件.
(2) 雇主必須在每月開始時, 將雇員休息日訂在工牌作為通知雇員. 如果所有雇員的休息日都訂在同一天, 可以貼通告通知雇員他所定的休息日.
(3) 每份工牌, 通告必須保存六年, 作為調查之用.
(4) 任何雇主違反此條例者屬犯規.

60. 休息日工作.
(1) 除了第60A(2)條另有規定外, 雇員不可被強迫在休息日工作, 除非該工作必須用兩或更多斑次來進行.
但是, 對任何工作是不是需要不斷地進行或需要兩個或更多個輪班班次來操作的爭議, 總監有權為此作出決定.
(3) (a) 如雇員之工資是以日,小時或以是類方法計算,而在休息日工作他可領取工資如下:

(i) 不超過正常工作時間一半者, 一天以平常工資率計算之工資; 或
(ii) 超過正常工作時間一半者, 兩天以平常工資率計算之工資

(b) 如雇員工資是以月計算, 而在休息日工作他可領取工資如下

(i) 不超過正常工作時間一半者, 半天以平常工資率計算之工資; 或
(ii) 超過正常工作時間一半者, 一天以平常工資率計算之工資; 或
(c) 凡是(a)或(b)段所提到的雇員在休息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 他必須領取不少於他的小時工資率兩倍的工資.
(d) 凡是算件雇員在休息日工作, 他必須領取平常件工工資率兩倍之工資.

60A. 工作時間.
(1) 除了以下條文另有規定外, 雇員不可以在其服務契約下工作:

(a) 超過連續五小時而無三十分鐘閑暇時間.
(b) 每天多過八小時;
(c) 超過一天十小時延長時期(spread-over period);
(d) 每星期超過四十八小時;

不過:

(i) 對第(1)(a)款而言, 少過三十分鐘的閑暇, 將不會打斷連續五小時的連續性.
(ii) 若雇員的工作是必須不停地進行, 和需要他不斷地看顧, 雇主可叫他連續工作八小時. 不過, 在此時間中, 必須給以不少過四十五分鐘時間, 讓他有機會進食; 和
(iii) 若雇主和雇員在服務契約有所同意, 如果一個星期里面有一天, 或多過一天的工作時間少過八小時, 其他日子可以超過八小時的限度. 不過雇員不得一天工作超過九小時, 或一星期工作超過四十八小時.
(1A) 在雇主由書面申請之下, 若總監認為雇主之事業有特別情況使他必須給以準許, 他可以準許雇主與雇員, 或其他各種雇員簽約工作超過(1)(a),(b),(c)和(d)時間限度.

不過, 總監可以在任何時間取消該批準.
(1B) 任何人不滿意總監之決定, 可以在收到通知后三十天內以書面方式向部長上訴.
(1C) 部長可以對(1B)條之上訴作他認為公平之決定, 而他的決定或指令是最終者.

(2) 在下列情況下, 雇主可以需要雇員工作超過在第(1)款所注明之工作時數限度或在休息日工作:
(a) 工作地點發生意外或受意外威脅;
(b) 對群眾生活重要的工作;
(c) 對馬來西亞防衛治安重要工作;
(d) 對機器工廠緊急工作;
(e) 不可預料工作中斷;
(f) 何工業事業對馬來西亞經濟重要的工作. 或1967年工業關系法令例為重要服務的工作;

不過, 總監有權審查和決定(a)到(b)的情況是不是適當的.
(3)(a) 凡在正常工作時間后所做的超時工作,雇員必須得到小時工資率的一倍半工資, 不管其工資率計算方法如何.

(b) 在此節而言, "超時"是超過每天的正常工作時間的小時數.
不過, 如果工作在十小時延長時期(spread-over period) 以外, 所有從延長時期終結時開始, 到工作終結時止的小時數, 將視為超時.
(c) 對于此條, 第60條第60D(3)(a)條而言, "正常工作時間"意指雇主雇員同意的每天正常工作時間, 而這些不可超過第(1)款所注明的時間限度.

(4) (a) 雇主不能需要,或準許雇員工作超過部長此法令條例所時不時定下之限度. 而且在該條例下, 部長可以擬定不同限度用于各樣的工人, 也可以指明某階層,或某種的工人不受此限度之約束.

不過, 在休息日, 公共假期或任何有薪假期工作, 不算是超時工作.
還有. 經過雇主, 雇員或一群雇員以書面方式申請后, 總監可以準許他們在某工業, 事業工作超過所注明的時間限度. 不過總監可以附加他認為適當的條件.

(aa) 任何人士對總監在(a)段下所作的決定不滿者, 可以在接到通知候三十天內上訴部長.
(ab) 部長在決定(aa)段的上訴時, 他可以作出他認為公平的決定或指令, 而他的決定是最終者.
(b) 對于此款超時限制而言, "超時"的意義是和在第(3)(b)款之意義相同.

(5) (刪除).
(6) 部長能夠定下條例作為計算件工的超時工資.
(7) 除了在(2)(a),(b),(c),(d)和(e)款另有規定外, 雇主不能要求雇員工作超過一天十二小時.
(8) 此節不適用在那些長時間不活動或等待之工作.
(9) 就 此章而言, "工作時間"意指一段由雇主支配, 而雇員沒有自己時間和行動自由的時間.

本章所定下的條例, 不會阻止雇員與雇員同意工資以包工方法計算. 這就是說, 計算是以某項工作(amount of work)來計算, 而不是以日或件計算.
60C. 輪班工作
(1) 盡管60A(1)(b),(c)和(d)條另有規定, 而除在第(1)(a)款另有規定外, 雇主可以要求一位輪班雇員工作超過一天八小時或一星期四十八小時. 不過, 以平均三個星期(或總監批準超過三星期時間)來算, 不可超過每星期四十八個小時
(1A) 如果總監滿意雇主的事業有此必要, 他可以批準第(1)款的事項. 不過, 他可以附加他所認為適合的條件.
(1B) 總監可以在任何時間取消他在第(1A)款所發出的批準, 若他認為有必要這么做.
(2) 除了在第60A(2)(a),(b),(c),(d)和(e)條所述的情況之外, 雇主不可要求雇員做輪班工作一天超過十二小時.
60D. 假期.
(1) 每一雇員每年有權得到以平常工資率計算的有薪假期如下:
(a) 十天憲報公布公共假期, 其中四天將是:
(i) 國慶日
(ii) 元首誕辰.
(iii) 州統制者誕辰,管轄區日.
(iv) 勞動節.

(b) 1951年假期法令第八條宣布之假期.
如果在(a)和(b)所指的假期落在休息日, 那么休息日隔天的工作日為補假.
(1A) 在一年還未開始時, 雇主必須在一個顯目的地方, 示通告寫明雇員應得的其他六天公共假期.
不過, 雇主雇員可以同意用其他日子來代替在(1)(a)所提到的六天公共假期;
還有, 雇主可以用其他日子來代替在第(1)(b)款所提到公共假期.
(1B) 當任何公共假期或補假期落在雇員的病假或年假, 或在工人賠償法令, 或社會保險法令雇員受傷不能工作期間, 雇主必須另補一天以代替之.

(2) 如果雇員在公共假期或補假前一天或后一天缺勤, 他就無權享有此公共假期, 除非他有充足理由.
(2A) 凡月薪雇員該月工資沒有減少(除了第(2)款之外), 此雇員就算收到了假期工資.
(3) (a) 盡管(1),(1A)和(1B)另有規定, 雇員受雇主要求而在公共假期工作,雇員有權享有假期工資, 也可以得到:

(i) 兩天以平常工資計算的工資, 若雇員工資是以月計算,每星期計算,以日計算, 以小時計算或其他同樣工資計算.
(ii) 如果雇員工作以件計算, 每件兩倍平常每件工資率, 就算他當天工作時間是少過正常工作時間.
(aa) 雇員在公共假期做超時工作, 雇主必須付給不少過他的每小時工資率的三倍.
(aaa) 件工雇員在公共假期做超時工作, 雇主必須付給不少過他的每件工資率的三倍.
(b) 雇員在假期工作有權享有旅行津貼, 如果他和雇主有此合同. 但是他無權享有加倍的房屋津貼或膳食津貼.

(4) 如果假期落在半天工作日子, 平常工資率是照整天的來算.

60E. 年假.
(1) 雇員有權享有以下有薪年假:
(a) 工作少過兩年者, 每十二個月不斷的服務可領取八天;
(b)工作兩年但少過五年者, 每十二個月不斷的服務可領取十二天;
(c) 工作超過五年者, 每十二個月不斷的服務可領取十六天;

如果雇員在契約終止時工作不到十二月, 他的有薪假期享有權跟有做工月數成正比;
如果所計算出來的年假不到一天, 少過半天將不被理會, 而超過半天者就當作一天.
還有, 若雇員在十二個月中沒有好的理由而缺勤超過十巴仙工作日的總日數, 他將無權享有年假.
(1A) 就第(1)款而言, 有薪年期是不包括休息日和有薪假期.
(1B) 如果雇員在有薪年假期或產假中生病,該天的有薪年假是當不曾拿過.
(2) 在不遲過十二個月的不斷服務后, 雇主必須在不遲過十二個月內給和雇員必須拿的年假. 若雇員在此期間沒有拿年假將失該年假享有權;
不過, 在雇主要求下而雇員也同意不請年假, 雇員有權得到補年假的款項.
(2A) 盡管第(2)款另有規定, 在雇員服務契約終止時, 雇員有權在契約還未終止時拿所有還未拿的年假, 和該年幾個月來所賺到的年假.
(3) 雇主必須以平常工資率來付年假工資. 不過, 月薪雇員請年假而他該月工資沒有因此減少, 他就算收到了年假工資.
(3A) 如果在還未拿年假之前契約就終止時, 雇主必須付給雇員還未拿的年假的工資.

不過, 此款將不適用在第14(1)(a)條下被開除之雇員.
(3B) 當雇員在一段十二個月的時間拿無薪假期, 而此無薪假期一共超過三十天, 這段無薪假期將不用來計算他的服務期限.
(4) 部長可以在憲報上宣布各職業, 各工業的雇員請年假時期和給年假的方法.

60F. 病假,
(1) 凡是雇員經過雇主付出費用去讓委任的注冊醫生檢查之后, 或如果病情嚴重或委任的醫生不能及時找到, 或距離太遠, 讓其他注冊醫生或政府醫生檢查之后, 都有權享有有薪病假如下:
(aa) 如果不須住院:
(i) 每一年 (calendar yr)十四日, 如果雇員受雇少過兩年者;
(ii) 每一年(calendar yr)十八日, 如果雇員受雇超過兩年擔少過五年者;
(iii)每一年(calendar yr)二十二日, 如果雇員受雇超過五年者;

(bb) 如果經注冊醫生或政府醫生證明后, 必須住院者,可以每一歷年享有一共六十日;

不過, 雇員每一歷年有權得到有薪病假的總數是六十日
還有, 若注冊醫生或政府醫生證明雇員的病情必須住院, 但因某些原因而沒有住院, 在此節而言, 雇員是當沒有住院.

(1A) 雇員經過注冊牙科醫生證明之后也有權享受有薪病假.
不過, 第(1)款第(aa)和(bb)段的病假日數也包括是類病假.

(2) 雇員生病沒上工, 但其病假沒有經過:
(a) 注冊醫生或政府醫生或注冊牙醫證明; 或
(b) 有經過注冊醫生或政府醫生或牙醫證明. 但是沒有在四十八個小時之內通知, 或意圖通知雇主, 那天將被視為無雇主準許和沒有充分理由之缺勤.

(3) 雇主必須以平常工資率, 來付病假工資. 不過, 月薪雇員請病假而他該月工資沒有因此減少, 他就算收到了病假工資.

(4) 若雇員在產期或在工人賠償法令或社會保險法令下受傷不能工作期間生病,雇員無權領取有薪病假.
60I. 釋義
(1) 就此章和第九章而言:
(a) "平常工資率" 意指跟第二節工資定義相同, 不管是以月,星期,日,小時或件計算.但是不包括獎勵金計劃或在休息日,或公共假期,或補假工作工資;和
(b) "小時工資率"意指平常工資率除正常工作小時.

(1A) 月薪雇員的平常工資率將用以下公式計算:
月薪 = 26天


(1B) 周 薪雇員的平常工資率將用以下公式計算:
周薪 = 6 天
(1C) 計算日薪, 或件算, 雇員的平常工資率是用本月總工作日數(日數不包括休息日,公共假期或補假)來除上月總工資(不包括獎勵金計劃,休息日,公共假期或補假工資).
(1D) 在第60F節病假工資而言, 計算日薪或件算雇員的平常工資率, 是以日薪或件工的低薪來算.
(2) 雇主可以在(1A),(1B)或(1C)采用任何公式, 方法來計算平常工資率, 只要該公式或方法所算出的平常工資率不會少過該小節所算者.
(3) 在此節而言, 總監在收到雇主書面申請后, 可以以書面方式批準任何獎勵金計劃為獲準獎勵金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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